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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具体是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法》规定,已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这里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局收到撤三申请后,会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经过商标局审查后,如果确认确实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就会终止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册该商标。
当商标被他人提起撤三时,商标权利人首先要看被提撤三的具体原因,分析其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权利人只需配合代理人搜集商标使用证据。
1、全面搜集证据:商标权利人需要提供商标在近三年内的具体使用证据。这包括商品本身、商品包装、服务场所门牌及装潢、宣传资料、商业广告、展会布景等,以及合同、收付款凭证、发票、收发货单据等与实际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全过程证据。
2、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不仅包括商标标样的证据,还要包括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的总体性介绍,以展现权利人正常经营的形象。
注意,商标权利人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上使用证据。如果缺少有效性证据,商标权利人也可以尝试与撤三申请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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