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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商标撤三案件,商标局会通知商标权利人提供真实、合法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正当理由的说明证据。商标撤三申请中的“合法使用”指的是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以满足《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具体来说,“合法使用”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使用必须是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除此之外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不能视为该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在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服务购买合同、发票、收款凭证、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鉴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证据之间应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且避免相互矛盾。
商标使用时间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商标必须在中国境内使用。
如果商标权利人存在正当理由未使用商标,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则不会被视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同样地,商标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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