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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2019年度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10-08 18:39:35
豫科〔2020〕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豫科〔2020〕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发展壮大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队伍, 提升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效能,提高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决定开展对2019年度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补助标准  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外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2019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对在技术合同登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需在2019年度内完成认定登记。  (二)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合同需在2019年度内完成认定登记。  (三)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合同登记站,2019年年度登记额需大于10个亿。  四、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提交材料:  1. 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3. 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的发票和银行到账凭证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4. 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应提交材料:  1. 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  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3. 技术输出单位与技术吸纳单位之间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的发票和银行凭证或技术入股证明材料复印件;  4. 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合同登记站,需提交从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2019年度登记合同清单。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四)相关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推荐意见(见附件1),并填写《2019年度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  (五)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书面申报材料及《2019年度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汇总表》各一式二份报送至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处,材料电子文档(可使用扫描件,每个申报单位单独一个文件夹)发送至指定邮箱。电子文档材料须与书面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六、报送时间  

       材料受理原则上以邮寄方式。截止日期:2020年6月1日,以邮戳时间为准。

 

 

来源:河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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