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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更新时间:2021-10-08 18:14:21
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加强跨省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的提案》、《加强保护黄金珠宝优秀民族品牌的提案》的答复。 1、重

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加强跨省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的提案》、《加强保护黄金珠宝优秀民族品牌的提案》的答复。

 

1、重点提到:关于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阎晶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结合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的具体案例,提出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近年来通过各种措施进行规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您的具体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为不断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出努力。 

 

一、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保护名人姓名权一直高度重视。虽然商标法中尚无关于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具体规定,但在商标审查评审实践中,我们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姓名权的几种情形予以规制:

 

一是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是商标中包含公众人物姓名且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宗教、文化、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

 

三是大量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的,作为恶意注册的典型情形之一主动打击;四是对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近年来,商标局依据上述规定,驳回了如“常香玉”、“老舍”等以名人姓名、笔名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保护名人姓名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对于作为商标使用有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导致公众错误认知的知名人物姓名,在驳回申请的同时,也会在商标审查系统中将其列为“商标注册禁用词”,从而保证此后商标审查结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关于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商标法》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增强商标使用义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这些都将对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规制抢注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本次《商标法》最新修改,我局正在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干规定》内容包括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明确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罚款的适用情形和罚款幅度。后续将根据法律修改内容和意见反馈情况进行完善后尽快出台,使《商标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 

 

另外,我局仍在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我们非常重视您提案中关于在《商标法》第十条增加名人姓名权特殊保护条款,以及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标保护名单”的建议,将予以认真研究,深入论证,积极推动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名人姓名权认定与保护机制,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帮助,希望您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2、重点提到:加大跨区域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与协作执法机制,完善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

 

蔡金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跨省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的提案收悉,结合高法院和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多次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我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的工作力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知识产权环境。

 

一、构建联合执法与协作执法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跨地区侵权行为查处工作,2018年7月召开了涉及26个省市的重大不正当案件会,组织相关省份联动,对涉及江中集团、百威英博、宝洁、景田、方太、今麦郎等企业跨区域混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查处,取得良好效果。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推动建立跨区域执法办案协作机制,促进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消除监管空白地带。

 

2016年,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推进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深化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制定针对侵权假冒行为的预警监测与风险防范方案,推进深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目前参与协作调度的省份已拓展至25个。2018年共查处电商领域专利侵权假冒案件33025件,同比增长66.4%。积极开展跨地区执法案件与办案人员调度工作,畅通跨区域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的渠道。深化“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区域的联合专利执法和协作执法。机构改革后,做好专利商标执法指导工作,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工作。

 

2018年,国务院对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并将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商务部调整到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推进区域合作。推动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丝绸之路沿线4大区域协作不断深化,长三角、泛珠三角13省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电商打假“云剑联盟”行动。

 

二、不断完善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

 

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在重点产业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将快速确权与快速维权有机结合,高效快捷满足企业需求。目前全国已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2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4家,进一步畅通从授权、确权到维权的全链条快速保护通道,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专业领域向多领域拓展。依托全国7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推进建立分中心和工作站900余家,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以及工作站基本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指导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及分中心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强跨地区举报投诉案件转办协作,拓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渠道。

 

三、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特点、顺应时代潮流,加大跨区域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力度。2017年1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复在南京、苏州、杭州等21个中心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包括福州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派出审批机构,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3家知识产权法院及21个地方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精神,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战略部署。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作机制建设,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合作,逐步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效衔接”的高效保护模式。知识产权局指导保护中心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互动、执法协作等协作机制,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发挥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优势互补作用。

 

四、充分运用“互联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2018年8月,知识产权局印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相关技术手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水平,着力营造更好的创新、投资和营商环境。将“互联网+”作为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改革的重要手段,创新执法指导和管理机制,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网上取证存证、固化网络证据中的作用,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效率、力度及精准度,科学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增强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建设“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中进行专题研究“知识产权预警监测系统融合问题”的建议。

 

五、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局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重要一环予以推进。同时加强商标信用监管,积极推动将商标注册、商标侵权假冒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形成对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37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扎实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局部分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现已归集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商标、知识产权抵押等信息6.29亿条,其中包含289.36万户市场主体的商标注册信息574.79万条,初步构筑了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数据基础,对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截至2019年3月底,市场监管部门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44个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相关惩戒措施,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对关于加强跨省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的建议,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一是加大对跨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与协作执法机制,完善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

 

二是联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特别是推动跨区域联合执法办案,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追根溯源,深挖源头,斩断利益链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探索建立执法办案长效机制,构建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督察督办、联合办案、地区间协作等工作制度,统一执法尺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合作。四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水平,继续发挥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作用,加大黑名单联合惩戒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继续关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3、重点提到:不断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反行为,为商标品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宋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保护黄金珠宝优秀民族品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优秀的民族品牌是我国的宝贵财富。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行为,为民族品牌发展营造良好知识产权环境。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以《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为基础的商标法律制度在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优秀民族品牌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商标注册,对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同时,《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企业名称管理、企业名称专用权、互联网域名服务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名称、域名等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制止恶意制造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优秀民族品牌字号权、域名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加强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本次修改还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本次修改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了有效威慑。 

 

二、加强商标权保护

 

(一)加强商标注册保护工作力度

 

近年来,我局推进商标监管保护关口前移,切实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大力遏制大量模仿、抢注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大量抢注公共资源、针对同一企业知名度较高商标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公布了一批从严审理的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典型案件,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在商标实质审查环节,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对知名度较高商标的保护。

 

一是根据商标图样、商标申请人及申请地址、申请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以及消费渠道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二是在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从严引证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三是对于较为明显的模仿、抢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行为,以产源误认为由进行扩大保护。

 

(二)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

 

相关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反行为,为商标品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2018年,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194件,案值54573万元,罚没金额51421万元。其中,查处商标一般违法案件2760件,案值3059万元,罚没金额2075万元。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8434件,案值51514万元,罚没金额49346万元。

 

为了从源头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持打击商标侵权的高压态势,相关执法部门部署开展了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和老字号商标为重点,以“打源头、打窝点、打链条”为目标,切实加大对商标侵权商品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商品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有效防范和遏制商标侵权地域性、行业性风险。2018年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排查案件线索9953条,立案查处2848件,已办结案件2560件,违法经营额4437万元,罚没金额9082万元,移送司法机关50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5个。不断强化对重点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形成打击商标侵权工作合力。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一得阁”“老凤祥”“公牛”“三环”“猴姑”等一批跨区域、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涉及老字号、高知名度商标的侵权案件,有力打击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推进商标监管方式创新

 

推进商标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提升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合力。深化商标信用监管,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推动形成对商标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提升商标违法成本。推进商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查清单中涉及商标业务的检查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指导各地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和代理违法行为的检查。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咨询,共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商标侵权犯罪案件236件,移送涉嫌犯罪嫌疑人197人。探索推进商标大数据监管,推进商标数据开放及分析应用系统建设工作。 
三、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和保护宣传

 

不断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有效落实分级责任制,进一步拓展公开范围,严格公示标准,通过案件信息公开震慑侵权行为,为民族品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工作,发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及十大商标领域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执法业务指导,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攀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牟利行为以及滥用商标权、恶意维权等投机行为,彰显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净化竞争环境方面的力度和决心。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继续推进民族品牌保护相关工作。一是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二是将进一步加大商标恶意申请的打击力度,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三是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加强典型案例宣传,进一步震慑侵权假冒行为。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继续关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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