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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探讨

更新时间:2024-05-14 17:26:23
考虑到作品的传播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可以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但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作品的传播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可以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但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河南盛世知识产权小编将分享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郑州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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