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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标使用情形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更新时间:2024-04-29 16:32:57
在商标保护方面,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是商标权人主张其商标权益的依据,也是商标局判断商标是否真实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因此,了解哪些情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也尤为关键。

在商标保护方面,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是商标权人主张其商标权益的依据,也是商标局判断商标是否真实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因此,了解哪些情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也尤为关键。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有效证据的情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声明

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如商标公告、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不能作为商标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因为这只代表该商标的存在和权利所属,并不代表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2、未在公开商业领域使用

如果商标未在公开商业领域使用,例如未在商品或服务上标注该商标,或者未在广告或宣传材料中展示该商标,则此类使用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3、作为赠品使用

如果商标的使用仅限于将附有注册商标的产品或礼品作为赠品使用,并未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出售或使用,则该使用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4、仅有转让或许可的行为

如果商标的使用仅限于转让或许可给他人,而没有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这种情况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商标的使用必须涉及实际的商业活动。

5、象征性使用

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例如仅在产品包装上极小或难以辨认的位置使用该商标,或在广告中简单、不引人注意地展示该商标,实际上不能作为商标的有效证据。

6、非直接相关的使用证据

一些非直接相关的使用证据,如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书面证言、难以识别是否被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缺乏直接性和客观性,均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综上所述,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必须能够直接、客观地证明商标在公开的商业环境中被实际使用。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包括商品包装、标签上的商标使用,广告宣传材料,商标在媒体上的发布,销售合同、发票等交易文件,展览会上的商标使用,以及国家机关或行业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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