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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工商保护知识产权7大案例
作者:佚名    案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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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以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加大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2003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仿冒、商标侵权等各类不正当竞争案1030件,罚没金额达569.6万元。还查缴侵权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及软件84521盘(盒)、书刊40310本(册)、录音录像复制设备10套,取缔非法市场9个、店档390个、印刷窝点15个。日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报独家披露了其中的7个典型案例。   ●福州查处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安装使用盗版的美国参数技术公司“PRO/E”软件用于经营案   2002年10月10日,福州市工商局根据美国参数技术公司(PTC)北京代表处的投诉,依法对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盗版的美国参数技术公司“PRO/E”软件用于生产与经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未经PTC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的10台电脑上安装“PRO/E”盗版软件(“PRO/E”软件每套金额13.05万元,总价值130.50万元)用于经营。其行为属《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福州查处陈道建销售假冒“皮尔·卡丹”注册商标皮鞋案   2003年10月24日,福州市工商局根据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诉,依法在福州鞋城7号楼744号、福州市鼓楼区瑞闽日用百货商店、福州市台江元洪城名鞋超市查获当事人陈道建(住址为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陈西村)经销的假冒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在我国注册的“皮尔·卡丹”商标的皮鞋1404双(已售出36双),案值11万多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没收被查扣的假冒“皮尔·卡丹”注册商标的皮鞋1404双,并处罚款。   ●厦门查处厦门广颖工贸有限公司侵犯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YAMAHA”商标专用权案   2002年1月至4月间,厦门广颖工贸有限公司擅自将公司业务人员由台湾带进的印有“YAMAHA”商标的不干胶贴纸贴在其从日本、台湾购进的舷外机配件上,并将贴有“YAMAHA”商标的舷外机配件售给大连等地客户734件,尚未售出2252件,非法经营额合计6.89万元。厦门工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查扣的侵犯“YAMAHA”商标权的舷外机配件2252件等;并处罚款。   ●晋江查处晋江市雁将鞋服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02年12月27日,晋江市工商局依法对晋江市雁将鞋服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晋江市雁将鞋服有限公司擅自将与晋江市陈埭金莱克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金莱克”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从2002年7月至查获当日,共生产在包装盒及外包装箱上使用“香港金莱克”标志的运动鞋2000双,非法经营额5万元,其行为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晋江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并处罚款。   ●仙游查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雷宝”等注册商标的旅游鞋案   2003年10月30日,仙游县工商局在仙游县华兰塑胶企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内,查获林凤添驾驶贵H03059号货车为他人运载、仓储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雷宝”、“沃登卡”注册商标的旅游鞋6000双,以及标有不同英文字母的“三无”旅游鞋13020双,总案值320万元。该案的违法金额已达到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范围,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涵江区查处王荔山、李凤琴非法经营制鞋厂和商标侵权案   2003年12月11日,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在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漏头村,依法查获王荔山、李凤琴在未取得环保、消防部门批准文件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制鞋厂经营,并于2003年11月下旬,在未经“NIKE”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生产与“NIKE”(耐克)相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1376双、鞋面1052双、鞋底173双、鞋垫1670双、鞋带30双,非法经营额达10.79万元。该案的违法金额已达到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范围,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漳州查处龙海港发食品有限公司侵犯美国马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3年7月17日,漳州市工商局在龙海港发食品有限公司依法查获涉嫌侵犯美国马斯公司(MARS,INCORPORATED)“彩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00个“七彩虹”礼盒系列饼干外包装箱和1副“七彩虹”礼盒系列饼干外包装箱印制模板。经查,当事人龙海港发食品有限公司自行设计“七彩虹”礼盒系列饼干外包装箱,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美国马斯公司注册商标“彩虹”相近似的文字“七彩虹”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自2002年11月10日至2003年1月25日,共生产上述外包装箱包装的饼干食品1140箱,经营额6.84万元,其行为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所界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在扣的“七彩虹”礼盒系列饼干外包装箱600个和“七彩虹”礼盒系列饼干外包装箱印制模板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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