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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被抢注域名 法院判停用赔偿 | |||
作者:admin 新闻来源:知识产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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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记者从沈阳市法院获悉:沈阳一名薛姓女子因恶意抢注“前列康”网络域名,被法院判令停止使用、注销该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事件回放] 去年10月,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市法院起诉称,沈阳一市民薛某抢注了他们公司的“前列康”域名,影响了他们企业注册该域名,属于恶意抢注。故请求法院判令“前列康”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被告薛某应停止使用、注销该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而薛某辩称,她的域名是经过合法方式注册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薛某侵害了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焦点] 焦点一:驰名商标的身份确认 据法官介绍,“前列康”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与被告注册的域名是否侵权密切相关。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前列康”商标早在1988年就在国内注册,中国中药协会、中国质量监督管理协会等机构都能证明“前列康”商标的知名度;同时,长年投巨资在媒体宣传,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该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法院予以认定。 焦点二:恶意抢注构成侵权 据法官介绍,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具有识别功能,并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极易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与驰名商标“前列康”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混淆;同时由于互联网域名使用的惟一性,被告薛某抢注了该域名后,妨碍了原告通过使用域名在互联网上进行正常的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被告薛某注册该域名后并未积极使用也无证据证明准备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有意阻止原告注册该域名的作用,故法院认为其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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